【政策解读】解读《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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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0 08:42:00

202035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进行如下解读:

 

、制定《办法》背景 


为规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规定要求和“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章共33条,主要内容为总则、设立与变更和终止、经营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行业发展与自律和附则。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三个片区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开展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本片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片区管委会应指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本片区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明确片区管委会应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1. 设立 


《办法》明确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由片区管委会组织片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符合条件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2. 变更、注销 


《办法》明确商业保理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及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股东、股东持股比例等事项由片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变更后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片区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片区监管部门指导其办理变更或注销,并于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管理

 

《办法》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列明了禁止开展的业务;明确了营运资金的来源渠道,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要求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强制登记制度;要求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规定了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度。

 

(五)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办法》明确,在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上,一是注册资本金需实缴,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是规定了由片区管委会组织片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符合条件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从而严把准入关。在日常监管上,一是要求应收账款转让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二是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明确了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专职监管员制度和保理业务动态监管系统。这些举措,体现了“强监管、防风险”的政策思路。

 

(六)关于行业发展与自律 


《办法》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等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商业保理公司可开发先进适用合规的商业保理业务产品,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市场。明确自贸试验区内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自贸试验区关于商业保理公司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可依法加入商业保理行业协会。加强保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水平。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原文可参考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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